第三章,技术规范第九条,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 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 1,25执行 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 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 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 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四,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 100厘米 第十一条,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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