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技术规范第九条。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一 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 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 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 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四 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 西 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第十一条.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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