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技术规范第九条,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 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 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 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四,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第十一条,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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