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技术规范第九条。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 严格按照1,1 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 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 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 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 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 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 70厘米,四、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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