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技术规范第九条,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 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 1 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 山墙 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 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三 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四、通风间距 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 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 100厘米.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 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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