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规范第九条 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 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 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 但须征求毗邻意见.三.滴水墙间距 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 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 70厘米.四、通风间距 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 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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