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 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 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市.区的输油,输水 输气等管线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书面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三、村 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第四十六条,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延期一次 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并清理场地,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 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住宅的 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 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 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 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第五十二条,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 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第五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监理,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