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调整为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使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 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二,建成区,是指市,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轨道交通.广场,各类管线、防空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四.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按照该违法建设工程开工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确定.没有相应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认定 第八十六条、规划许可前的公示,专家评审 听证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的办理时限.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3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改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2003年4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