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 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三 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现状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铁路两侧.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