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 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 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 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 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