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 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 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 园林绿化、水利 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