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 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 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规划委员会 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