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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 镇规划。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 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 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 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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