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 国土,建设 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 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 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