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 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 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 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 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 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