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景观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亮化设施的完整、安全,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景观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 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更换、重大特殊.庆典活动中。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指定位置,临时设置,的宣传标语或灯饰灯景等设施.待活动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 清理.恢复原状。第十九条景观亮化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电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承担.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于重点区域。重要楼体亮化。可根据具体实际,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年终由市住建委牵头对全市景观亮化工作进行考评。市财政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一定奖补、第二十条城市景观亮化设施启闭时间,一。市美化亮化办公室按照季节变化.分区域,分时段原则确定日常启闭时间,二 法定节日、国家及省、市重大活动期间 按市美化亮化办公室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景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景观亮化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建立城市景观亮化中心控制系统,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城市景观亮化重要节点启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做好管理和维护,负责对各县、区景观亮化工作的监督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负责对道路两侧门面店招.标识标牌和户外广告亮化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相关产权单位确保店招 标识标牌和户外广告亮化设施完好。各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对本级出资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对非政府出资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进行监督指导,产权单位自筹建设资金项目由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维护、景观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 对结构损坏 图文显示不全等影响效果的灯光环境设施,应当及时修复 对不能使用或影响安全的灯光设施,产权单位必须及时拆除并重新设置、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景观亮化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景观亮化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景观亮化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 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景观亮化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景观亮化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 利用城市景观亮化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