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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景观亮化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五条对盗窃。损毁景观亮化等公共设施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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