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容貌、根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景观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景观亮化工作的实施与运行,规划、财政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公安.工商.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景观亮化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的方式,第六条景观亮化设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 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提高城市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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