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景观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景观亮化工作的实施与运行 规划,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公安,工商.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景观亮化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的方式,第六条景观亮化设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 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提高城市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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