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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景观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景观亮化工作的实施与运行 规划.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公安 工商 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景观亮化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第六条景观亮化设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提高城市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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