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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 美化城市景观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景观亮化工作的实施与运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市容,公安.工商 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景观亮化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第六条景观亮化设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提高城市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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