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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景观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景观亮化工作的实施与运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公安、工商,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景观亮化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美化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第六条景观亮化设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提高城市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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