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申请甲级资质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第十五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 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