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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 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 三 指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四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编制 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三.从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执业条件的,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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