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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 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 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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