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 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不及时受理 依法调处的,三 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五、其他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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