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配套的车位 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 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予以通报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四 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