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第一百零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