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配套的车位 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四 截留 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