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挪用装修保证金的 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 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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