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 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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