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 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 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 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四。截留 挪用、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