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村庄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九条,本章所指村庄是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 不包括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第七十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第七十一条、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 河道。古树名木 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第七十二条,村庄选址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七十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现行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执行.第七十四条.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表十一,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45,0。65,0公共设施用地4,5.11,0道路用地9 0 18、0生产设施用地0、10,0公共绿地3、0.6。0第七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第七十六条。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表十二.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类别项目 中心村基层村一。行政管理1,村委会.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 水.电等.二 教育设施3,初级中学.4。小学,5 幼儿园,托儿所 三、文化科技6、文化 科技站,室.7,图书阅览室,8 小型体育设施,四。医疗保健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10.计划生育指导站。五,商业服务11。信用社,储蓄所 保险机构,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13.蔬菜.副食市场.六,公用工程设施14,变电室,15。公共厕所,16、垃圾转运站.17、垃圾收集点。18 公交停靠站,19.公共停车场,库,20 游憩集会广场、21 消防站,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表十三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人,行政管理教育设施文化科技医疗保健商业服务0,1,0。41.5。5、00。3,1。60.5。2,00。4 1,2.第三节.建筑管理,第七十七条.多 高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 五章执行,低层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 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第七十九条,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以内、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6米 2,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 西,偏南.45 度。不含 45度。以内、的。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二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6米,三,相邻住宅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第八十条、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第八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 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第八十二条,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端距不小于6米,第四节 公用设施第八十三条,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 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 第八十四条。村庄内宜设置给水,污水 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并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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