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四十二条、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九.表九 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一览表道路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公里 小时.60、10040。6030、5020、40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米,3636、5024、36.24机动车车道数,条、4.84.84,6,4支路网密度指标 km、km2.3 8第四十三条、道路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布置、地形等因素。第四十四条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城乡规划控制标高,二.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临路建筑布置 道路两侧地块雨水排除等因素,三 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8,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 3、纵坡小于、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第四十五条。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 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采用立交 快速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第四十六条。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道路红线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 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 支路为,15,米至。20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第四十七条。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 提高通行能力.拓宽车道单车道宽为3,5米,双车道宽 6米 至 6.5.米,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3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宜为 30,米至、60,米 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 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 米 三.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四十九条,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 城市主干路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 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 人行横道线 人行过街天桥 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五十一条。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类建设工程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米,三.停车场.库,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十的规定.表十 停车场、库 车辆停车面积表 露天,平方米,车位、室内,平方米、车位,路边 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场,库 25、3030、3516。20自行车停车场,库、1,5、1,81.8、2 01 0 1、5.注 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大型汽车、2,5。铰接车,3.5,3.每个机动车位可折算成15个非机动车位,第五十二条.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一,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建成区内不应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二,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十三条.各类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 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带等布置,第五十四条,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一。同类管线在红线宽度36米以下。含36米,的城市道路宜单侧布置、在红线宽度,3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据道路断面双侧布置、二。管线在道路单侧布置时 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布置雨水管,中水管。给水管 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 燃气管。热力沟、管,三,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为雨水管 污水管.给水管.中水管、通信管 燃气管.热力沟。管,电力沟,管 四。各类管线宜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布置、局部路段布置有困难时可利用道路两侧绿地及建筑退让道路空间布置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 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六、管线共同沟宜结合道路绿化带或人行道设置.第五十五条.不同建设单位的电力电缆,弱电电缆在同一通道布置时应统一规划。同沟敷设,同用检查井、第五十六条,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大口径输水管,高压燃气管,工业专用管等管线密集布置的区域,应统一规划.结合城市用地布局设置管线走廊。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妥善处理与现状管线的关系 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逐步迁移改造,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内的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第五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并不得影响市政管线.第六十条。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 在规划布置时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支管避让干管.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六、建设项目配套管线避让市政管线.第六十一条电力.电信等架空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等线路外。不应新建、110、千伏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 不宜新建,220,千伏及以上等级架空电力线,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二 汽车客运站,客运港口。规划民用机场、规划铁路客运站.三,重要旅游景观,人文景观区域,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六十二条除第六十一条规定范围外其他架空设置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 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线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六十三条在不影响城市景观 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工业区内可布置供热,工业等地上管线、居住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可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第六十四条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 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海域时,应满足水利,通航等要求。第六十五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六十六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市政管线可穿越建设用地。第六十八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公路 铁路.轨道交通、隧道.人防设施、建 构.筑物。河道,绿地等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