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 环保.防灾 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低,多层建筑。不含建筑高度5,米以下的门卫。电信交接间。小库房 车库及建筑高度6米以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等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 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且应符合以下标准,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以内、下同 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 指正东西向和东。西 偏南,45 度.不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二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表六,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布局形式图例间距备注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的0、9倍。且不.小于10米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垂直。布置的,建筑其、中之一 为高层,居住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 米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 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 6倍、且不,小于10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均为低,多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 6倍.且不,小于10米,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其。中之一为、居住建筑 时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其间距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 不小于10米、三,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60.度时 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四,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 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2 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且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3,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4、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五、老年人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 其间距不小于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它布置形式的间距、最小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六.当多层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且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应的重叠部分。错位布置,时.应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且延伸端距不小于6米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板式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1.0 倍、且不小于30米.2 朝向为东西向的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 倍。且不小于30米 二,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或第.二 项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5 倍.四、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南北向垂直布置时 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小于、18.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2,东西向垂直布置时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小于,18 米 五.高层遮挡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六.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 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 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后计算间距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要求控制间距,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后计算间距高度大于24米的,按本条第,一,二,项要求控制间距,且不小于24米,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七、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大于,80、米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条件下,其间距可按、80.米控制.八。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与其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 米、与其南侧的低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九,当高层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 且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应的重叠部分.错位布置,时 应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且延伸端距应不小于,13,米.十.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遮挡建筑为低。多层建筑时 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3.米.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 且不小于.13 米,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13,米.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 其间距可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 且不小于本技术规定确定的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第二十四条,办公 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建筑高度5米以下的门卫.电信交接间 小库房 车库及建筑高度6米以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等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 倍,高层建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8、米,二 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多层建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三.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 按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四,低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五,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端距按居住建筑山墙端距控制,其它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要求控制。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指山墙外墙间正向最小垂直距离 设阳台,飘窗等凸出物时 端距从凸出物外边线起算 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4米。六层及以下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6 米、六层以上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8米,相对建筑的层数不同时、按较高建筑层数的要求控制。二,高层建筑与低层 多层,高层建筑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13.米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按本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控制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 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建筑山墙端距,与其他建筑山墙端距按照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六条 当地块北侧地界外空地为规划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 养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 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界12.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均有三小时以上的日照、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一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及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间距,端距。按车库建筑与本技术规定要求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与居住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中小学教学楼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二,建筑高度5米以下的门卫、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与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 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正 背面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的条件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附属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山墙端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三。建筑高度6米以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与居住建筑 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正。背面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的条件下.按不小于9米控制,山墙端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四,中小学的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控制.五。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等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的建筑功能、建筑艺术及城市空间景观需要 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低、多层建筑间的间距与山墙端距.可小于本章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相邻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相对高度计算,并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当建筑作退台时,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三十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包括低层独立式。联排式等住宅 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 含。四个时 其中应有两个达到日照标准,2、现状居住空间原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拟建建筑不应使其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相邻住宅原日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本技术规定所要求的情况下 其相应的居住空间原大寒日日照低于3小时的。拟建建筑不得减少其居住空间原日照时数。3、建成区更新改造区域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二.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非成套住宅及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四,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五,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 六,医院病房寝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七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窗台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八,受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日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本技术规定所要求的情况下,拟建建筑不应减少其原日照时数、第三十一条,县域范围内日照分析地理位置参数.东经122。01。北纬29,38、其他技术要求按现行宁波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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