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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的规定,详见附录三.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平衡、二 满足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四,不影响公共安全,五。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镇,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第八条.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 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表三,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50020005000100030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 泵房 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九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 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三 建设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 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 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一条.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三 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十二条。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 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编制各类规划 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表四、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主要用地分类建筑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 居住用地低层住宅建筑0.6.1。225。35多层住宅建筑1 0,1、825,32高层住宅建筑1,5、2。815。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多层建筑1.3,2,530,45高层建筑2 0,5。025.40工业用地工业建筑0,8.2、030,50仓储用地低层仓储建筑0 8。1。535,50多层仓储建筑1。5.2、030,45注,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第四节、绿地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项目类别绿地率.居住不低于.30。商业.商务办公不低于 20.旅馆业不低于,35 行政办公不低于、35.文化设施不低于 30,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不低于 35.工业不低于、20.仓储不低于 20 对外交通不低于,20,公用环境设施无污染的不低于,20,有污染的不低于、35,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 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 以乔木为主。乔,灌 草合理搭配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 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第十七条。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宽度、20,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15,米及以上 20、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米,规划宽度。15、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10,米 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二,批准的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 按照其要求执行,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第十九条。沿河、湖绿地宽度,15,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 宽度、15.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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