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 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率、促进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第三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 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设备与产品,第四条 凡在辽宁省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装饰和维护过程中涉及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及其相关管理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本省建设领域内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究 开发.推广和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 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不得推广 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 技术.产品,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工程项目中具体需要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目录另行制定,公布 第七条,充分发挥省级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第八条.从事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上述工作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