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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节能建筑认定第九条,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认定前必须通过各市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第十条。节能建筑认定须进行实物维护结构热工检测,其中 保温做法相同的建筑物可随机抽查检测,比例为幢号数的20,保温做法不同的应当分别抽查检测,第十一条。节能建筑认定检测须由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节能建筑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建筑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二 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3,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证明材料,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实物抽查检测报告 五 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十三条,节能建筑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 合格后签发,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和.辽宁省节能建筑节能标识,第十四条.经审核认定的节能建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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