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