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 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 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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