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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 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 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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