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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 二 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 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 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六 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 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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