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