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 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 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