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 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六,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