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 镇 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