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六,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