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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 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 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 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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