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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 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 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 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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