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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 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除拨付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外.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自愿捐资等方式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 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 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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