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 2012-2020年
  •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
  •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 2010年
  •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报批稿) DB34/T 490-2005
  •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
  • 合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调审管理规定(试行) 2014年
  • 安徽省建筑抗震设计审查规范 DB34/153-2004
  • 安徽省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DB 34/T 2695-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 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 建设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多方筹资 分级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 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以及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 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以下称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行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