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程序与公布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处室.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办公室核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法规处审核时 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起草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四 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对内容相对简单 无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从简适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八条,法规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 规章相抵触,三.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 衔接,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九条.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起草部门,一,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二。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三.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法规处提出无异议意见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公室、二.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送交审核,三、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被起草部门采纳的,由起草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规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四.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其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进行协商 五。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部门报送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审批签发.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厅长签发.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三条,业务处室将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布。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