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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第三条、我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 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 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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