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无线电安全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无线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无线电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无线电安全意识,第二十八条、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责令设置 使用者采取整改措施 经整改仍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决定 依法拆除或者搬迁无线电台 站.第二十九条,对公众健康或者公众的生产。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电磁辐射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条,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 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禁止修建居民住房和学校等建筑物。第三十一条,工业设备,科研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 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对无线电台 站。产生有害干扰.对无线电台 站 产生有害干扰时,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对民航。铁路。水上无线电通信台以及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专用电台 广播电视发射台,气象观测台.无线电监测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 站 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 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找有害干扰源,并协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排除干扰.第三十三条。因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施无线电管制,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设置 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公务员录用,司法等重要考试,保密会议 以及其他重要涉密场所确需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 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 机场,港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