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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 进口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 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前款规定需要建立登记制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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