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 生产 销售.进口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前款规定需要建立登记制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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