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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 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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