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 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