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 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 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 质量技术监督 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 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