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 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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