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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 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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