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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 销售,进口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 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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