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无线电监测工作,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情况。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为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 指配频率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事项.除前款规定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监测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无线电监测机构对涉及国家安全 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频率 应当实施保护性监测、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应当及时调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进行制止,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第三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 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 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五 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等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