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水文 气象 林业 环境,卫生 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 企业安全员。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 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短信.电子显示屏 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