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 跨部门联合监测 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 水文.气象,林业。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 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 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 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 镇 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 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 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