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 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水文、气象。林业 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 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 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 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 橙色 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 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 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 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