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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水文,气象。林业、环境,卫生,地震 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 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 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 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 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 漏报。瞒报 谎报。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 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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