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 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水文。气象 林业,环境、卫生 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 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 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漏报 瞒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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