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 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 水文,气象 林业.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 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漏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 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