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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 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水文。气象,林业。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 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 社区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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