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 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 水文 气象、林业。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社区 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 瞒报,谎报.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 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 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 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 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