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电梯曳引能力综合测试规范 DB34/T 3619-2020
  • 安徽省桥梁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4/T 3588-2020
  •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 马政[2012]121号
  • 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报批稿) DB34/5076-2017
  • 关于印发市依法行政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安徽省专利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DB34/T 3582-2020
  • 安徽省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DB34/T 973-2020
  •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 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 2012-2020年
  •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及编码规范 DB34/T 3683-2020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水文。气象 林业.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社区,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 企业安全员。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 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 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