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精密数控机床实切状态下热误差的测定 DB34/T 3601-2020
  • 安徽省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拆解技术规范 DB34/T 3590-2020
  • 安徽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指标体系 DB34/T 2140-2020
  •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目录数据项规范 DB34/T 3684-2020
  • 安徽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DB34/T 1706-2020
  •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及编码规范 DB34/T 3683-2020
  • 安徽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部门接入规范 DB34/T 3607-2020
  •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23年
  •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 34/1466-2011
  • 宿州市城市行业用水定额 DB3413/T 0001-2020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专业监测站点.并根据需要实行跨地区 跨部门联合监测。完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水文.气象。林业,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应急平台为主体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 派出所民警。社区或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 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