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安徽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DB34/1801-2012
  • 安徽省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2013年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14年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DB34/1524-2011
  • 安徽省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深层平板载荷测试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4/T 648-2006
  • 安徽省浴室柜 DB34/980-2009
  •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 34/1466-2011
  • 安徽省35kV及以下铝合金电力电缆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DB34/T 1921-2013
  •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
  • 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1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 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挥该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 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