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指标体系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组织 协调 指挥该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 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