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二.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三.未规划、建设.维护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五。未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未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三.未及时、客观.真实报告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未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置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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