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气4.1 一般规定4 1,1、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工艺是成熟的,运行安全可靠。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直立炉.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二筒式轻油裂解炉等 国内外虽还有新的工艺,新的炉型,但由于在国内城镇燃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因此未在本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4 1 2、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目前我国人工制气厂有大 中 小规模70余家,大都由上述某单一炉型或多种炉型互相配合组成,其中小气源厂制气规模为10 104。5,105m3、d.有的大型气源厂制气规模达到5,105,10,105m3.d以上、各制气炉型的选择、主要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如取得合格的炼焦煤、且冶金焦有销路、则选择焦炉作制气炉型,当取得气煤或肥气煤时 则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 副产气焦。一般作为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生产低热值煤气供直立炉加热和调峰用 其他炉型选择条件.可详见本章有关条文,焦炉及煤气发生炉的工艺设计,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还可参照.炼焦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69、96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4 1,3、附录A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9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和制气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