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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瓦面与板面工程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 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7.1.3,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 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7。1 4.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 均应做泛水处理.7.1。5,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7、1、6.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 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7.1 8,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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