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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瓦面与板面工程7 1 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 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7、1、2 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 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7,1 3 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7,1,4.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7,1,5、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 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7.1.6、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 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 7 1.8,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 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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