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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瓦面与板面工程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烧结瓦 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7 1。2,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7。1。3、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 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7 1。4,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7,1,5.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 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7.1。6,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7。1,8,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 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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