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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瓦面与板面工程7.1.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瓦 混凝土瓦 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7,1.2,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7、1,3 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 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 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7、1。4,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7.1.5,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 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7,1、6 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7.1 8、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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