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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旧城 区、改造开发第二十七条,旧城 区。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和先安置 后拆迁的原则,统一规划,成片改造、以疏散人口,增加绿地。改善交通和市政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 第二十八条、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地点,范围 要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和拆迁危旧房实际需要 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后确定,并提出改造开发计划书、报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第二十九条.凡已批准改造开发的地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旧城改造开发合同书.在实施改造中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对规划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承担责任,第三十条,旧城 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控制零星改造和插建。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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