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 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 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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