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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 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 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 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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