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 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 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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