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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 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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