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 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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