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开发用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 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m2.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m2,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m2。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m2.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 000m2 三 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 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 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