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容量建筑容量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的规定。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容量、类型 D,FAR,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低层独立式住宅,25,0 5 D,1,3、其它低层住宅建筑.30.D,40。0.8、D 1,3、多层。30,2 0。中高层。30。3,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低层、45、1。3、多层,40。2 4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单层,40、D,55。0,4,多层.30、D。40,0,8.D.2,0,注,D为建筑密度 FAR为容积率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符合国家 自治区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5,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