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5。4、1、仓下支承结构的计算.1,壁柱顶面承受集中荷载时 由于壁柱与筒壁连成一个整体而共同受力,因而壁柱顶面的集中力可向筒壁两边扩散 其扩散角是参考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刚性角确定的、3、本款是参考国外有关规范而定的、目的是保证两洞口间狭窄筒壁在荷载作用下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洞口间宽度不大于5 0倍壁厚的筒壁按柱计算时,其计算高度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此处是假定狭窄筒壁底端为固定.上端为可动铰 可取其计算高度为洞高的1,25倍.4,筒仓是重心较高。荷载大的构筑物 当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仓体倾斜时.对于柱支承的筒仓.由于重心偏移必然给仓下支承柱一个附加弯矩和轴力,设计时应做验算 对于筒壁支承的筒仓,由于其强度储备较大,故可不考虑此项附加内力.5。4,2,筒仓基础的设计与筒仓基础上部仓下结构的布置.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条件及其一定深度.周边的地质条件有关,基础的形式.布置方式可有多种选择。设计时应总体考虑、择优选取。基础底面以下地基抗力的计算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规定内,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筒仓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整体相连的群仓各仓的充容度各不相同。将直接影响到整体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及不均匀沉陷,设计必须进行不同的荷载不利组合,对地基进行验算 2、筒仓结构由于其高径比通常不是很大,一般不属于高耸构筑物的范围。但基础底面与地基土的脱离,原则上仍是不允许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保证pmin不小于零。基底应都是受压区,若不能满足此规定,则应验算并控制筒仓的整体稳定性、3。由于动力作用在仓底,经过仓下支承结构传至基础时,已被仓底及仓下支承结构所吸收、基础不直接承受散料冲击所产生的动压力、因此可不考虑散料对基础的冲击作用.当筒仓的基础同时也是仓底结构时。则应考虑大粒径贮料对基础的直接冲击作用 5 4,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般高耸构筑物的基础倾斜率为.构筑物高度h小于或等于2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8,高度大于20m小于或等于5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 006、高度大于50m小于或等于100m时 斜率小于或等于0,005,目前尚无高度超过100m的筒仓,斜率本应釆用不小于0。006的限制值.但考虑到筒仓与其他高耸构筑物如水塔。桅杆及烟囱等有所不同,就筒仓的整体稳定性而言、倾斜率控制在0,004以下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筒仓的高径比小于其他高耸构筑物.倾斜为线性变形 也就是说.基础的倾斜率与筒仓本体的斜率相同.在工业生产系统中、几乎所有的筒仓都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有联系.虽然0 004的斜率控制稳定没有问题 但其上部因倾斜造成的变形位移过大时。势必造成与其相连接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带来难以克服的难题,为此筒仓结构的设计、必须首先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严格控制变形后的位移及沉降值,由于筒仓的荷载较大.允许出现较大的倾斜率将会给筒仓的支承结构带来较大的附加内力,因此基础的倾斜率也不宜超过0、004 利用现代施工技术完全可以处理各种不达标的软弱岩土地基 使其满足设计要求,也就是说处理后的地基已经能够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时、就不应该再利用贮料预压作为处理地基的手段 否则将造成极大的浪费。其中包括压仓物料的来源。供应及压仓完成后物料的处理措施等,又由于釆用贮料压仓.势必延长筒仓的正常投产日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经济,更不会受到业主的欢迎。由于筒仓的自重很大.施工到投产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除贮料以外的各种荷载对地基的压缩将促使岩土尽快固结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将岩土固结已完成的压缩变形计入总控制变形中,5。4.4,当仓壁与仓底为整体连接时.它们的刚度较大,在地震时贮料振动对它们所产生的动应力不大、不是筒仓的薄弱环节.在震害调查中 也极少有仓壁与仓底结构破坏的情况,因此、本标准不要求对整体相连的仓壁和仓底做抗震验算,同时,仓下筒壁的开洞面积不应过大.应限制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