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5。4.1,仓下支承结构的计算.1.壁柱顶面承受集中荷载时,由于壁柱与筒壁连成一个整体而共同受力,因而壁柱顶面的集中力可向筒壁两边扩散,其扩散角是参考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刚性角确定的、3、本款是参考国外有关规范而定的、目的是保证两洞口间狭窄筒壁在荷载作用下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洞口间宽度不大于5,0倍壁厚的筒壁按柱计算时、其计算高度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此处是假定狭窄筒壁底端为固定。上端为可动铰。可取其计算高度为洞高的1,25倍,4,筒仓是重心较高 荷载大的构筑物,当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仓体倾斜时、对于柱支承的筒仓.由于重心偏移必然给仓下支承柱一个附加弯矩和轴力。设计时应做验算。对于筒壁支承的筒仓,由于其强度储备较大 故可不考虑此项附加内力、5.4,2.筒仓基础的设计与筒仓基础上部仓下结构的布置,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条件及其一定深度,周边的地质条件有关.基础的形式、布置方式可有多种选择。设计时应总体考虑、择优选取。基础底面以下地基抗力的计算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规定内。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筒仓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整体相连的群仓各仓的充容度各不相同,将直接影响到整体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及不均匀沉陷。设计必须进行不同的荷载不利组合,对地基进行验算,2,筒仓结构由于其高径比通常不是很大,一般不属于高耸构筑物的范围、但基础底面与地基土的脱离.原则上仍是不允许的,即在一般情况下 必须保证pmin不小于零 基底应都是受压区。若不能满足此规定。则应验算并控制筒仓的整体稳定性。3,由于动力作用在仓底.经过仓下支承结构传至基础时。已被仓底及仓下支承结构所吸收。基础不直接承受散料冲击所产生的动压力,因此可不考虑散料对基础的冲击作用,当筒仓的基础同时也是仓底结构时,则应考虑大粒径贮料对基础的直接冲击作用。5 4,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般高耸构筑物的基础倾斜率为.构筑物高度h小于或等于2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8,高度大于20m小于或等于5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6.高度大于50m小于或等于100m时、斜率小于或等于0、005,目前尚无高度超过100m的筒仓,斜率本应釆用不小于0。006的限制值,但考虑到筒仓与其他高耸构筑物如水塔.桅杆及烟囱等有所不同,就筒仓的整体稳定性而言,倾斜率控制在0、004以下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筒仓的高径比小于其他高耸构筑物,倾斜为线性变形 也就是说,基础的倾斜率与筒仓本体的斜率相同、在工业生产系统中、几乎所有的筒仓都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有联系 虽然0,004的斜率控制稳定没有问题。但其上部因倾斜造成的变形位移过大时,势必造成与其相连接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带来难以克服的难题,为此筒仓结构的设计.必须首先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严格控制变形后的位移及沉降值,由于筒仓的荷载较大。允许出现较大的倾斜率将会给筒仓的支承结构带来较大的附加内力,因此基础的倾斜率也不宜超过0、004、利用现代施工技术完全可以处理各种不达标的软弱岩土地基.使其满足设计要求、也就是说处理后的地基已经能够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时、就不应该再利用贮料预压作为处理地基的手段,否则将造成极大的浪费,其中包括压仓物料的来源。供应及压仓完成后物料的处理措施等、又由于釆用贮料压仓,势必延长筒仓的正常投产日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经济 更不会受到业主的欢迎、由于筒仓的自重很大,施工到投产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 除贮料以外的各种荷载对地基的压缩将促使岩土尽快固结。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将岩土固结已完成的压缩变形计入总控制变形中、5 4、4、当仓壁与仓底为整体连接时,它们的刚度较大。在地震时贮料振动对它们所产生的动应力不大。不是筒仓的薄弱环节.在震害调查中,也极少有仓壁与仓底结构破坏的情况 因此 本标准不要求对整体相连的仓壁和仓底做抗震验算。同时,仓下筒壁的开洞面积不应过大,应限制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