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改革开放 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