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 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引导 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