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 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引导,推动。规范 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