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 规范、保障相关改革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