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 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