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 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 推动、规范 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