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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