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 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