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 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 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