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 规范 保障相关改革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