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 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 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 协同性、时效性,第五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 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 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 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 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八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修改法律的 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五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 提案人有权撤回。第六十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六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第六十二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六十三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 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六十四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 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第六十五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第六十六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