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 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三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十五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 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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