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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负责标准讲解的人员必须是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或经培训合格取得师资证的人员、以保证标准宣贯和培训的质量与水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发现标准的某些规定需要修改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 严禁擅自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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