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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经验的积累 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工作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 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编制或审查单位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 标准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 需要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应当按本规定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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