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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经验的积累.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工作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编制或审查单位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三 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 需要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按本规定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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