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文件精神 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受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是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修订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二 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 工程建设有关信息技术要求、五,工程建设有关管理技术要求 六 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七,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第五条、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应列为强制性条文.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来源.可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第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八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成果应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行统一计划 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四 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六、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