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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批准发布第十六条,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发布,第十七条,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 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的要求.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组织出版发行,未经批准发布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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