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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第十三条.制订、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密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十四条 制订,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应分为准备、编制及征求意见 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由编制单位根据计划要求。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工作大纲、二、编制及征求意见阶段编制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按进度计划起草标准初稿,编制单位将标准初稿及其条文说明 印发各有关部门、单位征求修改意见。三,送审阶段由编制单位将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分析报告,并完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编制单位将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召开标准审查会议,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阶段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 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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