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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五条,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一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元。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元,每户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的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每年发放一次,如果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自超过约定的回迁日期起按照逾期当年的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3.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四.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包含在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内,不重复计算,第二十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 二 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每年发放一次,如果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自超过约定的回迁日期起按照逾期当年的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应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本办法规定上浮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50、的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安置45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支付不足45平方米部分增加面积款.经有关部门认定无力缴纳该增加面积款的可办理有限产权,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房屋层位、由被征收人按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 并予以公示.自选顺序号.搬迁顺序号、协议顺序号、如自选顺序号相同,以搬迁顺序号为主。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监察局.公安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公证处,社区等有关单位组成房屋认定领导小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监察局负责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公安局负责对认定建筑的所有人户籍进行确认 规划局负责对认定建筑的建设年限进行确认,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认定建筑的建设标准 认定建筑的所有人是否拥有其他有照房屋进行确认,社区负责对认定建筑的所有人居住情况进行确认.公证处对认定行为进行公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符合棚户区改造优惠条件的无房照唯一住房户。参照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按72,进行补偿或安置、第三十一条,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购买该房屋产权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的 应当对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本办法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征收具有部分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在公,私所有权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将补偿款提存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人民政府应组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法院实施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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