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整改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三 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三 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四,未及时传送 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 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展览,展销,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