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 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 市场。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 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 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 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 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 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八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 统筹研究 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第四条.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