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一。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二 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 一.确定具体责任人,二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七条.商场、市场 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会堂 剧院。博物馆 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 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每日生产 营业结束后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第二十八条。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 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三 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 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定火警情境、二.调动相关人员。三、启动消防设施 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三,志愿消防队备勤 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第三十五条。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